添加时间:2012-09-25 16:22:09 阅读次数:2291次
各有关部门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第十四条,为了充分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性、合法化,杜绝假发票、过期发票。根据财政执法检查要求,自10月1日起请各部门报帐时同时出具发票及发票核查真伪的依据,否则视同不合格发票不予报销。请予以配合,谢谢!
省内查询地址:
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.12366.ha.cn/websites/4447_viewList.htmlframe_id=5725&src=tax_index&item_id=6720;
河南省地方税务局http://xfb.ha-l-tax.gov.cn/templates/fpzwcx/index.jsp
省外查询发票请登陆当地国税、地税相关网站。
财务科
2012年9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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